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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建議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獨立兒童權利監督機制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職權包括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鑒於我國獨立兒童權利監督機制迄未予以明文化,爰借鏡國際經驗,並衡酌國內法制與實務現況,提出本會之意見。


(本意見業經114年7月22日第1屆第6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