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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提供行政機關參考

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的核心概念之一。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參考其他國家人權機構之作法,彙整國內外合理調整申訴案例,並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提供意見,歷時2年完成「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預計藉由此指引使政府機關與社會各界對合理調整之定義範疇、實施步驟以及具體運用,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人權會並呼籲政府機關就各自業管權責,發展主管業務之合理調整指引,以引導公私部門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


依據CRPD第2條,合理調整的定義為「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2016年《CRPD第5條規定平等及不歧視報告》,以及聯合國CRPD委員會2018年通過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皆對於合理調整之內涵詳加闡述。另外,在我國2017年CRPD初次國家報告與2022年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均強調合理調整的重要性,並督促政府修正法律明確規定提供合理調整之義務,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


人權會編訂參考指引過程中,除引用前述公約文書外,另參考美國、法國、日本、紐西蘭與歐洲平等網絡等國外文獻,彙整國內外案例與論述,為審慎起見,初稿完成後另召開諮詢座談,邀請身心障礙團體與政府機關提供意見,並由學者專家審稿。主要內容包括合理調整定義與國內法規彙整,再從合理調整實施步驟、應考量之關鍵因素,說明政府機關落實合理調整應進行之準備,並蒐集國內外合理調整的實際申訴或判決案例,針對容易與合理調整混淆之概念,包括程序調整、職務再設計等,在附錄中也詳細說明與合理調整之差異。


人權會強調,合理調整的原則廣泛適用於教育學習、工作就業、醫療健康、文化休閒、交通服務、金融消費等不同場域,此參考指引除了適用於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依照CRPD人權模式之精神,對於處於障礙情境下有實際需求之民眾也同樣適用。


參考指引公布後,人權會也促請各政府機關儘速就其業管權責,發展更細緻的操作型指引,以引導公私部門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權益。未來參考指引將適時滾動修正,持續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增加案例與更新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的完整內容,歡迎點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