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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行政院會通過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之意見與建議

本會前以111年5月17日委台權字第1144130728號函,就憲法法庭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聲請案提出鑑定意見。


次按憲法法庭111年10月28日做成111年憲判第17號判決,其主文明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即114年10月28日),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查行政院114年5月15日第3952次會議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利,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第5款規定,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相關意見與建議,並經114年7月22日第1屆第67次本會委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