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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
籲請政府應改善現有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我國立法禁止體罰迄今近20年,但校園師對生暴力事件仍頻傳。教育部為處理高級中等以下校園師對生暴力案件,自106學年度至今歷經3次修法,明訂設置校事會議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機制,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另監察院自107年起,總計已調查19件校園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案件。111年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國際審查委員會在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即強烈敦促政府應依CRC第13號一般性意見定義暴力並提供指導的法規,也表示從事兒少工作的教師與其他人如有暴力行為,無論對個別兒少的後果為何,都應受到懲處。

 

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為瞭解教育部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是否符合CRC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出的建議,又解聘辦法修法後,是否已有效處理並減少師對生暴力案件的發生,爰於112年啟動「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計畫,從處理機制之通報、投訴受理、調查、究責與後續輔導增能等各階段爭點進行探討,並經一年半的研究後,提出落實社政通報、建置獨立調查機制、加強教師與處理機制人員兒權知能、建立行為人教師輔導與回任前評估機制,以及修訂教育相關法規以符合CRC精神等具體建議。

 

人權會於112年底函請國教署及各縣市政府,填寫106-111學年度校園師對生暴力事件處理情形線上問卷,由於回函資訊龐大,人權會委託國立臺北大學進行「校園師對生暴力資料蒐整及數據研究分析」研究案,將4,641筆案件進行數據分析,再依分析結果邀集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家長團體、NGO代表,以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承辦人進行4場次焦點團體。

 

另外,為進一步瞭解校事會議調查、認定和後續懲處及輔導,114年邀請擔任校事會議委員的學校人員,以及調查人才庫中實際參與過調查人員及家長代表進行座談討論。再於114年8月二度函請國教署及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提供113學年度校事會議處理情形之相關數據。歷經2年所完成的報告,從處理機制之通報、投訴受理、調查、究責與後續輔導增能等各階段爭點進行探討,總結提出:落實社政通報、建置獨立調查機制、加強教師與處理機制人員兒權知能、建立行為人教師輔導與回任前評估機制,以及修訂教育相關法規以符合CRC精神等具體建議。

 

專案報告從大數據分析結果發現,109年修法前,有1.34%(16/1195案)未進行校安通報,未進行社政通報則為78.83%(942/1195案);修法後,未進行校安通報的案件下降至0.17%(6/3446案),未進行社政通報的案件減少1成,數據下降至67.06%(2311/3446案)。針對是否啟動調查,在尚未有解聘辦法前,啟動調查的案件為4成,109年訂定解聘辦法後,啟動調查程序的案件則增加至6成5,而去年再次修法,113學年度啟動調查的案件已增加至近8成。

 

此外啟動調查後不成案的案件,106-108學年度為32.27%,共計152案;109-111學年度為50.00%,共計1,125案。113學年度全國啟動且完成校事會議調查程序的案件數為1,453件,其中463件(31.87%)經調查後決議為不成立。此外,透過交叉分析比對發現,即使調查結果認定為成案,行為人最終的懲處結果經考核會或教評會審議後,仍有12.27%(101/823件)的案件懲處結果為未懲處、或僅口頭告誡。成案理由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案件中,有超過一半(53.45%,31/58件)的案件最後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總體而言,成案的案件中69%(568/823件)懲處結果皆為申誡、口頭告誡甚至或未懲處。

 

本會將上開量化資料與焦點座談紀錄進行分析整理後發現,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各階段有以下爭點:

一、通報階段

  1. 109年訂定《解聘辦法》後,社政通報增加1成,仍有超過65%未通報
  2. 體罰案件進行社政通報的比例為精神暴力案件的2倍
  3. 社政通報比例偏低主因為教育人員對於兒權意識不足

(座談資料可參見報告p.33至p.38)

 

二、投訴受理階段

1. 修法後啟動調查的案件明顯提升,惟數據無法推論家長濫訴情形嚴重

2. 各縣市對於案件「是否受理」的判定流程不一,且各校判定標準有所不同

(座談資料可參見報告p.39至p.42)

 

三、調查階段

  1. 不成案65%認定為情節輕微,35%為證據不足或未構成法律要件
  2. 調查多以法律定義檢視教師是否違法,未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量
  3. 調查人員調查能力或相關專業不足
  4. 校事會議的權力運作及學校人員專業知能不足,影響調查結果
  5. 調查程序中兒少意見及程序參與權利未被保障

(座談資料可參見報告p.43至p.55)

 

四、究責階段

  1. 106-111學年度調查成案案件有近七成懲處結果皆為申誡以下或未懲處,涉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案件有五成四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顯示現行由考核會或教評會對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人懲處皆以申誡以下為主
  2. 109-111學年度超過六成體罰或霸凌行為人教師懲處結果皆為申誡以下,113年解聘辦法重修後,調查懲處結果遭輕縱的比例與109-111學年度比例相當,皆占七成,顯示考核會或教評會確實有未依據成案時所引用的法條,做出相對應的懲處
  3. 現行法規過寬認定空間,導致懲處輕縱

(座談資料可參見報告p.60至p.66)

 

五、行為人輔導增能階段

1.現行輔導機制未有監測或評估機制以避免行為人再犯

2.涉及身分改變的懲處缺乏強制輔導或回任前評估機制

(座談資料可參見報告p.68至p.71)

 

最後,本會綜整提出「現有制度問題」與「修法」兩大面向的具體建議,建請政府應採納並積極改善:

 

一、現有制度問題的具體建議

  1. 介接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系統,並標示暴力定義
  2. 調查應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建置獨立、專業的調查機制處理
  3. 加強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參與人員的兒權知能
  4. 加強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增能
  5. 建議教育部擬定相關指引及分流機制,減緩過量投訴的負荷
  6. 完善調查人員的增能機制
  7. 改善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並建立進階查詢功能,以追蹤行為人是否再犯
  8. 針對遭停聘、解聘1-4年、不續聘或終止聘約之教育人員,建立輔導及回任前評估機制
  9. 就校事會議調查報告進行後設分析研究,建立防治及預警機制

 

二、修法的具體建議

  1. 應修《教育基本法》、《教師法》以符合CRC精神
  2. 《解聘辦法》應比照《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
  3. 提高法律位階以減少過多函釋造成執行困難
  4. 儘速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加兒童工作證機制

 

人權會強調為有效處理並減少校園師對生的暴力,相關修法應符合CRC精神,並全面提升相關人員的兒權知能,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量。以期將憾事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讓學童在一個安全的校園環境中,快樂學習與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