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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教育部 完備解聘辦法並儘速研議第三方處理機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今)年7月27日退回教育部甫於今年1月12日新修正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並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檢討修訂。依據教育部7月14日公布的「解聘辦法新制實施以來的初步統計及制度運作情形」報告可知,因新制落實分流制度後,已部分解決先前教師團體強力反映的濫訴問題,案件量已明顯下降[1],然仍屢有訴求廢除校事會議的呼聲不斷。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12月公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並於今年1月召開座談會提出現行校事會議應強化改善之處。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各界應藉由此立院退回重新修訂解聘辦法,審慎理性看待現行規定尚未完備之處應如何強化處理,不宜斷然廢除相關制度以保障親師生相關權益:


1.保護學生吹哨者,人事時地物皆具體的檢舉案件,即使匿名仍應受理

今年上半年《兒童權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民間審查座談中,兒少代表已多人且多次反映,應保留解聘辦法匿名檢舉制度。有學生表示早上去學務處拿申訴書,當天中午導師就來問是要申訴什麼事情。學生若無法匿名檢舉,多擔心會被老師秋後算帳。因此本會認為,學生檢舉人即使匿名,但陳述的人、事、時、地、物等事實皆完整具體,學校仍應予以受理按新制分流制度進行初步瞭解及調查。此舉也可同時保障若有教師身為吹哨者檢舉同僚,不會因此受到不當對待。


2.積極保障被害人權益,無論案件分流後運用何種法規處理,被害人皆有取得調查報告的權利

依據現行的解聘辦法規定,案件只有在主管機關核准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即通過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的案件,被害人才能拿到調查報告。換言之,若行為人教師最終的懲處結果是由教師成績考核會決議記大過、記過或以下之懲處,又案件被認定為教學不力案件,被害人可能拿不到調查報告,無法保障其程序參與及救濟權利。建議教育部應明定此類案件無論分流後依據何種法規處理,被害人皆能依相關規定取得調查報告。


此外,1月12日所公布的新制解聘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未落實兒少參與及表意。本會呼籲教育部務必在此次修訂過程中徵詢並廣納兒少意見,以維護兒少基本權利及最佳利益。


3.就教師遭不當濫訴且已查無違失案件,教育部應設置專責窗口協助平反及救濟事宜

關於教師遭針對性不當濫訴且已查無違失之案件,為避免學校因同一案由一再啟動不同調查程序,造成校方人員龐大的行政負荷及教師的身心壓力,建議教育部設置專責窗口,以協助教師瞭解相關平反或救濟程序,並給予學校支持。


4.保障學生免於一切形式暴力的機制不可少,第三方機制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現行的調查機制各界多有詬病,包含調查人員僅受訓數天即可進入調查人才庫參與調查。本會在議題研究及機關協作時也發現,教育部針對調查人員的訓練或回訓課程內容,均未提及兒童權利公約或兒少權法。教育部於5月下旬與本會召開研商會議時,便承諾會在調查人員新訓及回流訓時將兒童權利納入課程。但本會認為最終能解決現行機制所有缺失的方法,實為建立第三方處理機制。


本會近年多次辦理座談會,邀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參與。最後的結論且為多數的共識,便是成立獨立、專責的第三方調查機制。現行機制調查人員已經是全數外聘,但透過調查報告仍可發現調查人員專業不足。因此本會再次呼籲,唯有成立獨立、專責的第三方調查機制,且專職的調查人員,才有可能透過經驗的累積以及定期的回訓,累積調查人員的專業性。同時避免出現認定標準不一、校方惡整教師、教師包庇同僚、調查缺乏專業造成冤案等各界對於原校調查處理及調查人員專業的不信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促請教育部儘早研議並制定第三方處理機制,以維護教師工作權及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基本權利,方可建立親、師、生三方共好的教育環境。



[1]115年1月至5月全國檢舉案件共313案,較修法前114年同期586件減少273案。檢舉案件313案中,不受理案件107案,不受理率由修法前18%提高至35%。受理的313案件中,計有136案(占43%)經會議認定非屬解聘案件,依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辦理。其餘70案(占22.4%)認定涉及解聘案件,依據解聘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