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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發表《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
聚焦不利處境群體保障與公約落實情形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30)日舉行「《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人權會依職權完成本次獨立評估意見,除協助國際審查委員瞭解我國人權現況,更期待透過公開發表的方式,督促政府正視結構性問題,回應處於不利處境群體之聲音。


人權會紀惠容副主任委員指出,《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是將《世界人權宣言》條約化,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國際人權公約,對我國人權保障體制的發展具有重大指標意義。紀副主委感謝在撰擬獨立評估意見過程中,提供協助的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並肯認高涌誠委員、鴻義章委員、林文程委員及葉宜津委員帶領同仁完成本次獨立評估意見。 


紀副主委提及,本次獨立評估意見採議題式架構撰寫,內容涵蓋多項重要人權議題,包括人權會長期關注之禁止酷刑、廢除死刑、移工與外籍漁工權益保障以及迫遷等議題,亦針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提出檢視。


高涌誠委員表示,我國至今尚未完成《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程序,亟需加速推動施行法立法,並於《刑法》增訂酷刑罪專章。同時,政府廢除死刑政策應主動進行社會對話,並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遵循最嚴謹的程序保障。此外,鑒於台灣國際局勢及特殊的地緣政治位置,長期面對來自境外敵對勢力持續性的軍事威脅與資訊操作,政府應明確訂出哪些言論才算真正危害國家安全。另外,現行《反歧視法》草案雖然規範禁止歧視的條文,但尚未將「仇恨性言論」明確列為禁止行為,建議政府可參考聯合國《拉巴特行動計畫》,清楚界定仇恨性言論的標準,並建立跨部會的統計與申訴機制,協助被歧視或受攻擊的群體獲得救濟。


高涌誠進一步指出,我國家事移工長期排除於《勞基法》保障之外,政府應儘速推動《ILO第189號公約》國內法化,並健全法律扶助與通譯制度;外籍漁工應保障通訊權,加速完成《漁撈工作公約》國內法化,並研議將遠洋漁工納入職業災害保險。在迫遷議題方面,政府應強化都市計畫與用地取得的公益性審查、安置保障、民眾參與及資訊透明機制,以防止迫遷並落實適足居住權。


鴻義章委員強調,現行選舉制度的限制導致原住民族代表性不足,加以國會議員選區涵蓋全國(含金馬地區),造成「都市原住民權益真空」問題;同時,政策責任集中於原民會,跨部會協調不足。建議政府應全面檢討並修正選舉制度與選區設計,以確保原住民族群的公平參與和實質代表性。此外,政府應將土地權保障及FPIC原則(Free,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將自由、事前且知情同意納入所有開發審查機制中,建立明確的土地返還或合理補償機制,同時必須確立蘭嶼核廢料遷場的明確時程,建立以「原住民族主體」為基礎的協商模式,如建構族群區域公投模式。


鴻義章進一步指出,原住民族文化權雖具法制基礎,但在文化治理、教育與主體參與方面仍有不足。現行狩獵、語言及智慧創作制度未充分反映文化脈絡,而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文化權益保障也嚴重缺乏。建議政府應加速立法並強化文化治理與教育體系,以確保原住民族群在政策制定上的主體參與權,確實貫徹《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兩公約》的精神。


出席本次活動的貴賓,包括人權會王幼玲、王榮璋、葉大華、王麗珍等委員,以及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浦忠成與人權諮詢顧問,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波蘭及德國等駐台機構代表及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亦踴躍參與。人權會將持續以《兩公約》核心精神為基礎,推動各項制度改革,確保臺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標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