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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就「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草案公布意見書 籲政府修法須審慎評估

針對行政院近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重大犯罪「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基於國際人權標準,於今(16)日公布意見書指出,相關修法雖為回應民眾對社會安全的高度關切,但是如果用立法方式永久排除任何個別化審查的可能,恐逾越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所容許的界線,有必要審慎考量。

 

本次修法較現行法律更為嚴峻,主要是為因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回應臺灣民眾對於社會安全之高度關切,就其修法所欲追求之目的,人權會予以尊重。

 

國際人權標準並未要求國家必須讓受刑人當然獲得假釋,而是要求建立一套具正當程序、專業性及個別化評估的審查機制,以判斷繼續監禁是否仍具有必要的刑罰目的。而終身監禁「永久排除假釋」,將使受刑人終其一生均無任何接受審查、重新評估其矯正成效與危險性的可能,監獄之教化與復歸功能形同虛設,亦恐構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風險。

 

此外,針對這次的立法理由中援引英國制度作為比較,英國雖有「終身監禁命令」之設計,惟其制度核心仍在於由法院於個案中裁定「最低服刑期間」,並於期滿後啟動獨立且專業的假釋審查程序,以評估是否仍有繼續拘禁之必要。我國此次修法草案未納入「最低服刑期間」與相關審查機制之設計,與其所引介之外國法制精神存在落差。

 

人權會重申,臺灣已將多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相關規範亦為我國法院實務所廣泛參採。行政與立法部門宜參考各國法制與獄政實務經驗,研議更為層級化、刑責相符的刑罰設計,以在維護社會安全之同時,確保我國刑事法制不背離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