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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手語版 】

第一至四條 宗旨、定義、一般原則及一般義務

第五條 平等與不歧視

第六條 身心障礙婦女

第七條 身心障礙兒童

第八條 意識提升

第九條 可及性/無障礙

第十條 生命權

第十一條 風險情境及人道緊急狀況

第十二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肯認

第十三條 近用司法

第十四條 人身安全及自由

第十五條 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

第十六條 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

第十七條 保障人身完整性

第十八條 遷徙自由及國籍

第十九條 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

第二十條 個人行動能力

第二十一條 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

第二十二條 尊重隱私

第二十三條 尊重居家及家庭

第二十四條 教育

第二十五條 健康

第二十七條 工作及就業

第二十八條 適足之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第二十九條 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

第三十條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執行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