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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大人小孩,所有的人都享有人權。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保障的正是所有18歲以下兒童的權利。

因此,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要保護兒童的安全、讓兒童能夠獲得公平的對待和適當的照顧,發揮他的潛力。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是:

1.兒童的最佳利益必須被優先考量

2.兒童有不被歧視的權利

3.兒童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4.兒童有表達意見與意見被正視及納入考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