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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世界各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共同在聯合國支持的會議中制訂了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的原則,因為在巴黎開會,這個原則後來被通稱為《巴黎原則》(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

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英文縮寫NHRC,中文簡稱人權會)的成立,就是基於巴黎原則,以及1977年國內人權學者黃默教授的倡議,1999年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聯合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等人和團體的推動。

最終在2019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2020年8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設置在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共有10名委員,由主委、副主委及8位委員所組成。


人權會在做什麼?

人權會會從許多不同的層面來促進和保護台灣的人權,人權會的職權(可以想像成「可進行的工作」)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所以,你會發現人權會成立後,便開始在每一次已經內國法化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提出獨立評估意見,也會研究國家人權政策,提出建議,或是舉辦促進人權的相關活動等等,你可以在這個人權會兒少版網站中,看見與兒少較為相關的內容,也可以回到人權會中文版網站,瞭解更多關於人權會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