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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

這是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更確立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

CRC保障的「兒童」,是指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

CRC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

每年的11月20日也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CRC為維護兒童的權利,提出四大原則:

  1. 禁止歧視原則。
  2. 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 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
  4. 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接軌,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並於2016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接受國際審查,深獲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期許我國持續與時俱進,與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接軌。

公約重要時間點

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CRC,並於1990年9月2日生效。雖未能簽署公約,但2011年11月30日台灣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納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2014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1月行政院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並於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國際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成立後,亦於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 落實追蹤

    政府針對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定期召開追蹤會議,討論落實方法;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依據國際審查結果,持續督促政府積極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並針對國內各項人權議題提出政策建議。

NHRC的法定職權包含對人權公約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行政院於2021年11月19日依《CRC施行法》提出《CRC》第二次國家報告,NHRC為廣泛蒐集兒少及民間團體意見,作為撰擬獨立評估意見的重要基礎,於2021年9月至11月間,辦理16場次座談會,廣泛收集多元兒少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參照監察院近10年相關兒少人權之調查報告,聚焦探討研析現階段CRC落實面臨之挑戰與制度困境。

此外,NHRC針對國家報告內容不足及待釐清事項,函請14個政府機關提出說明及統計資料,並透過座談會彙整兒少、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後續對照政府實際執行狀況進行機關座談,針對重要議題逐一討論。2022年4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CRC獨立評估意見,除關注政府在保障與促進各類兒少權益的落實狀況外,也特別針對全球疫情與新興兒少人權議題提出三大重要專題,包括Covid-19疫情下的兒少權利、兒少數位權益、兒少替代性照顧措施,並提出分析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