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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

這是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更確立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

CRC保障的「兒童」,是指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

CRC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

每年的11月20日也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CRC為維護兒童的權利,提出四大原則:

  1. 禁止歧視原則。
  2. 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 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
  4. 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接軌,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2014年6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並於2016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接受國際審查,深獲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期許我國持續與時俱進,與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