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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是21世紀第一部人權公約,也是第一個納入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的人權公約,全文共有50條,採用以權利為基礎的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approach),肯認障礙者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項權利之主體,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尊嚴與權利,促成障礙者自立及發展。

生效日 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第61/106號決議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7年3月30日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

國內法化及其公布日 2014年8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法全文共12條,2014年8月20日總統公布,並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 2014年8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行政院業於2016年12月2日發布我國CRPD初次國家報告及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共671條/369部,另於2020年12月1日發布CRPD第2次國家報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國,無法成為公約的締約國,無法將國家報告提交給聯合國進行審查,但我國仍依據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模式,建立國家報告審查機制,於2016年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邀請Osamu Nagase(長瀨修)、Diane Kingston、Adolf Ratzka、Michael Ashley Stein及Diane Richler等5位國際專家組成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2020年12月1日我國發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受COVID-19疫情影響,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延至2022年8月舉行。

獨立評估意見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8月1日成立,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8款,針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獨立評估意見。為符合CRPD對於身心障礙者直接參與的重視,深入了解公約於國內落實現況,並檢視CRPD第2次國家報告內容不足之處,國家人權委員會於獨立評估意見撰擬前,共辦理3場次分區座談、5場次焦點團體訪談、1場次主題座談(網路直播),徵詢來自105位團體代表,以及39位障礙者或專業工作者的意見。另外,函請19個行政機關提供資料並辦理7場次機關座談,期使獨立評估意見臻於周延。

2021年9月15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記者會,公布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CRPD第2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全文內容已同步公布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將獨立評估意見翻譯為英文版,提供給國際審查委員參考。另外將陸續製作點字版、手語版、有聲書、易讀版等各種可及性/無障礙版本),減少障礙者取得資訊的落差,俾利障礙者瞭解公約於我國落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