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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承諾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

2013(民國102)年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請內政部落實推動本公約,確認我國於退出聯合國之前已簽署、批准,此一公約已屬條約,具國內法效力。2018(民國107)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積極辦理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事宜,積極保障受歧視者之權利。

2020(民國109)年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訂之推動計畫,並成立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於其下設置「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推動方式包括法規檢視作業、辦理教育訓練、撰寫國家報告、共同宣導等。

公約重要時間點
本公約於1965年12月2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1969年1月4日生效。我國則於1966年3月31日簽署,1970年11月14日批准,1970年12月10日存放,並自1971年1月9日起對我國生效。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 撰寫及報告提交

    政府,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每四(五)年將就特定國際人權公約在臺灣之落實情況,以及該公約前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改善情況,分別撰寫國家報告、民間平行報告及獨立評估意見,提交予受邀來臺灣之國際人權專家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