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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並於1981年生效。公約全文包括序言及30條條文,除監督機制與一般條款外,實質條文僅16條,卻涵蓋女性在各種公私生活領域基本權利的保障,有「婦女人權法典」之譽,是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及國際第二波婦女運動的重要成果。

CEDAW規定,締約國應立即採取一切適當辦法消除任何公私部門對婦女的歧視,以確保女性能平等行使與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聯合國監督CEDAW落實的條約機構為「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該委員會所通過的一般性建議、審查締約國報告後所發布的總結意見、以及接受個人申訴的調查審議等,是全方面瞭解CEDAW 涵蓋的問題和實質內容的重要依據。

CEDAW開放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資格,且無退出機制,迄今已有189個締約國。2004年,我國婦女團體倡議應落實CEDAW,並成立聯盟,遊說政府。2007年,立法院通過「臺灣加入聯合國CEDAW公約案」,後雖無法完成存放聯合國秘書長的程序,我國仍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更於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CEDAW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該施行法規定,5院每4年應提出國家報告,且附帶決議要求,應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報告。2014、2018年,我國已舉行CEDAW第2、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時間大事紀
1965年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起草「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DEDAW)
1967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DEDAW
1972 年CSW 認為應賦予 DEDAW 規範力及約束力,決定應起草條約,並請求聯合國秘書長號召成員國對此提案發表意見。
1973 年CSW 成立工作小組,著手籌備起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6 年CSW 工作小組提出 CEDAW 主文
1977-79 年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工作小組詳細審議條文
1979 年 12 月 18 日聯合國大會以 10 票棄權,130 票贊成,0 票反對的結果通過 CEDAW。
1981 年9月3日CEDAW 生效
2004年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等國內婦女團體與婦女/性別研究之專家學者成立「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陳瑤華與張玨教授分別透過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推動CEDAW。
2005年5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由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CEDAW。
2006年行政院第2997次會議決議通過將外交部函送我國擬加入聯合CEDAW公約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2007年立法院通過加入CEDAW公約案,總統頒布加入書,委請諾魯送交聯合國秘書長,遭潘基文秘書長以聯合國2758號決議為由拒絕我國存放。
2008年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決議由外交部建立CEDAW統籌及執行機制,後轉由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下稱婦權基金會)承擔訓練和統合公部門撰寫國家報告的角色,並負責籌辦初次國家報告發表及審議會議。
2009年3月27日我國CEDAW初次國家報告發表,邀請CEDAW委員會前委員申蕙秀(韓國)、Anamah Tan(新加坡)、Hanna Beat Schoepp-Schilling(德國)等3人來台審議。Schoepp-Schillin因重病無法成行,仍於病榻前完成開幕演講逐字稿,並為我國報告第1條至第10條撰寫審查意見,同年7月過世。
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CEDAW施行法。
2012年1月1日CEDAW施行法生效。行政院組織改造,院本部成立性別平等處,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統籌辦理CEDAW之法規檢視、公部門訓練、定期國家報告審查機制等。
2014年1月10日公布CEDAW第2次國家報告。
2014年6月23-25日召開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
2017年12月14日公布CEDAW第3次國家報告
2018年7月16-20日召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