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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設

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特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運作。

二、職權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1. 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2. 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3. 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4. 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5. 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6. 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7. 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8. 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9. 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三、組織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0人,本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之監察委員7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2人亦得為本會委員,由本院院長遴派之。當然委員以外之本會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本會設「研究企劃」、「訪查作業」及「教育交流」3組,置執行秘書等編制職員32人至45人,辦理本會職權之行政事務。本會另得應業務需要,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6人至12人,亦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廣納專業人力及意見。

四、運作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會每個月舉行1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3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並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會議。

同法第6條規定,本會組織法第2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會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討論事項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組織架構

  • 國家人權委員會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 主任委員 由監察院長兼任
  • 副主任委員 由全體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
  • 委員8人 具人權研究或實務專業的監察委員

本會幕僚單位

  • 執行秘書
  • 副執行秘書
  • 研究企劃組 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事務
  • 訪查作業組 訪視、調查與合作事務
  • 教育交流組 教育、推廣及交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