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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以下簡稱兩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內容條約化,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而我國之兩公約施行法相對於其它國內法律,有其優先適用的效力,重要性不言可喻。

然囿於臺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之國家報告審查,為提升我國的人權保障水準、促進與國際社會人權標準接軌,乃自行設計一套與聯合國審查機制相仿的審查制度,自2013年起每4 年定期邀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並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此一審查模式不僅具有開創性與獨特性,對於臺灣與國際社會均有重大意義。

公約重要時間點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ICCPR及ICESCR,並分別於1976年3月23日、1月3日生效。我國雖早於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然歷經1971年退出聯合國,並未完成正式加入程序(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存放),直至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方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