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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19年12月10日組織法三讀通過,2020年8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設置在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共有10名委員,由主委、副主委及8位委員所組成。

臺灣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源自1997年人權學者黃默教授的倡議、1999年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聯合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展開推動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的社會運動。這個過程更與1990年代國內、外情勢密切相關,包括臺灣國內完成憲政改革的民主化工程;國際上聯合國開始更關注國家人權機制的成立與運作。

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最早是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請各會員國考慮成立資訊小組或地區性的人權委員會。兩年後,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注人權課題成為聯合國的重要工作。

197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即人權理事會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的前身)舉辦研討會,草擬了人權機構的組織及職權的指引。隨後,聯合國大會又陸續通過了有關婦女、禁止酷刑、兒童、移工、身心障礙者等國際人權公約。隨著這些國際人權標準的訂立,聯合國同時鼓勵各國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以遵循及實踐這些國際人權公約。

聯合國通過《巴黎原則》奠定國家人權機構成立的準則1990年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要求舉行一次研討會, 由從事促進及保護人權工作的國家機構與區域機構代表參加。

1991 年10 月7 日至9 日, 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研討會,會議結論即為〈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簡稱《巴黎原則》。接著,1993年12月20日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這項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並要求國家人權機構應具備以國際人權標準行使的廣泛職權,及獨立性、多元性、足夠的資源以及充分的調查權等。隨後,聯合國又成立「國家促進及保障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簡稱ICC)」。

在ICC的積極推動下,根據學者廖福特的統計,1990 ~ 2009 年,陸續有112 個國家人權機構成立。與此同時,正是臺灣啟動民主憲政改革(1990年)、完成首次國會全面改選(1992年)、首次總統直選(1996年),以及首次政黨輪替(2000)。於是民間與政府也開始積極展開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工程,最終臺灣在2020年8月1日正式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