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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或公約),公約第33條第2項要求締約國依其法律及行政體制,指定或建立監督架構,其中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並且應考慮巴黎原則,以促進、保障與監督《CRPD》的實施。


我國於2014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CRPD施行法》),使公約具備國內法律的效力,未符公約之其他法規與政策亦應據此限期修正。《CRPD施行法》第5條規範,政府應建立評估《CRPD》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8月1日成立,2021年9月召開記者會公布《CRPD第2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公開宣示將建立公約第33條要求的獨立監督機制,並於2022年6月通過「監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制實施計畫」。


有鑑於2022年8月公布之CRPD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要求政府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獨立監督機制的明確法律授權,並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有效參與監督。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3年8月發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策略1.2.1為「建立監督落實CRPD機制」,議題內涵包括:蒐集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關注議題,就優先關注議題,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合作,以監督《CRPD》落實情形,定期提出監督報告。


國家人權委員會參考國外CRPD獨立監督機制作法,於2023年8月至11月辦理「監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制意見徵詢」活動,包括舉辦6場分區座談會、3場焦點團體訪談及完成1份問卷調查,以了解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對於監督落實CRPD機制之意見、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參與並蒐集身心障礙人權優先關注議題。


依據本次問卷調查結果,整體受訪者和「處於障礙情境下的受訪者」最關注的前3項權利項目,均為「工作與就業權」、「平等不歧視」、「生命權及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


國家人權委員會將依據「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並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23年發布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獨立監督架構之角色實務指引」(Implementing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the Role of Independent Monitoring Frameworks: Practical Guide),作為「監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機制」運作參考,與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合作,開展各項監督計畫與培力方案,監督公約在我國落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