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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

  • 類別:酷刑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之意旨,在於「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參照本會組織法第1條)。準此,本會就人民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以下簡稱其他虐待)之權利,自應積極予以保障,並據此由六位人權委員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小組,參酌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已國內法化之五大國際人權公約意旨,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及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5條等規定辦理防制酷刑或其他虐待相關訪視工作,俾利消弭人權侵害風險,並以合作保障人權之理念,促使有關機關(構)從法制面及實務面改善人權現況。

作業程序

選擇訪視處所

蒐集背景資料及規範

界定訪視研究項目(人權風險檢視)

取得訪視處所主管機關同意

建立訪視團隊(含外部專家)

實地訪視/蒐集事證

彙整人權風險問題(必要時與主管機關、專家協談)

產出除去風險建議及改善時程

撰寫報告(個案報告、年度報告)

發佈及編印報告

追蹤管考及究責/受害人協助

110年度國家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簡介

  因「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立法院尚未審查通過,故本會係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推動防制酷刑機制,並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專案小組,已訂定「110年度國家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針對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實地訪視,目的除在發掘人權侵害問題,提出有效之建議,並期與該處所之主管或管理機關(構)交流意見,共同合作以強化人權之保障,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
 

  本會NPM    訪視前均會由兩位人權委員與外部專家專者、精神科專業醫師組成訪視團隊,針對訪視處所進行軟硬體設施訪視、收容兒少及職員訪談。自110年8月啟動至今(11月) ,已完成訪視3間兒少安置機構及3間矯正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