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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泉案調查報告

  • 類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

民國50年間,當事人林水泉先生於選舉時公開評論當局施政不佳,選後隨即遭逮捕,並未經司法審理,即以流氓名義移送管訓長達575日。本案經監察委員高涌誠、張菊芳調查,於110年4月12日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已函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儘速完成修法。

 

本案林水泉先生於威權統治時期,政府規避司法程序,逕以管訓等行政(不法)處分名義,限制當時對當局有不同異議者之人身自由,戕害人權至深且鉅。林水泉先生歷年來屢向司法及行政機關聲請冤獄賠償及平復司法不法,卻因不符歷年制定相關轉型法制保護範圍,陸續遭駁回其冤獄賠償聲請,及認定其不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資格,促轉會亦拒絕其平復司法不法之聲請。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負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之職權,且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7號解釋意旨,類此情形應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然受限於現行促轉條例第6條規定,如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罪判決」者,促轉會無法依職權或聲請辦理公告撤銷,實是協助此類遭受不公管訓者之遺憾。

 

本案調查期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偕同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下稱原職三總隊)受管訓之政治受難者(張則周先生、黃華先生)一同走訪屏東縣小琉球、東港林邊一帶的鵬村農場等處。藉由調閱尚存的人文、地政、戶政等歷史資料,冀盼還原職三總隊相關史蹟點,然因原職三總隊設立期間甚早且屢次遷移,原小琉球隊部營舍斷垣殘壁,荒煙蔓草。而設於東港林邊的鵬村農場,也早已景物全非。類似本案的政治受難者均已耄耋之年,考究文獻有限,後續已促請權責機關應儘速依據相關審定程序進行相關史蹟點之考究,研議是否列為不義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