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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本案係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誠股、良股二位法官聲請釋憲外,另有盧恩本等四位人民就9571日施行的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100119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另增訂第22條之1,讓刑後治療溯及適用至刑法第91條之1未及適用的案件。聲請人針對前述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是否侵害人身自由而聲請釋憲。本會應司法院邀請,於109113日由張菊芳委員、紀惠容委員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言詞辯論。

張菊芳委員代表發言指出,依國際人權公約中之公政公約規範,刑後監禁或治療都屬於最後手段,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然而依照監察院過往調查報告對強制治療處所的實地觀察,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例,其鑑定過程的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亟待改善,期盼以本案解釋為契機,檢討刑後治療制度,以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

1091231日司法院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