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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本案係由王光祿、潘志強、周懷恩、陳紹毅等四位人民聲請釋憲外,另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等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僅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除罪,違反憲法之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且未就空氣槍之部分除罪化,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又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之定義,逾越法律之授權。另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1條之1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及其附表,所採行之事前許可制,以及野保法第21條之11項漏未規定「自用」事由,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憲法。本會應司法院邀請,於11039日由高委員涌誠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言詞辯論。

高涌誠委員指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等文件皆聲明,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其傳統文化。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在國際間已普遍被承認,並有權以其傳統之方式生活。而其狩獵文化權及環境與生態保護間也不必然產生衝突。反而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活動透過其獵場制度,常能兼顧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以及永續利用自然環境之資源。

11057日司法院作出釋字第803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