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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司法院為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54號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及107年度憲二字第347號吳若韶聲請解釋案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鴻義章委員代表出席,就原住民族身分法第4條第2項是否違憲提供建議。

鴻義章委員指出

()身分取得與否,係因血緣關係而來,而非採登記主義或國家權力之恩賜。但立法者考量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承和國家資源有限性,使得對於「優惠性差別待遇」屬立法裁量之空間,惟按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目的,係為彌補過去以及現在對於特定族群之歧視所造成的不當結果 。此為須特別留意之處。

()至於原住民身分認定,將《原住民身分法》同《國籍法》及「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一併對照,可以發現唯獨《原住民身分法》併採雙系血統主義與認同主義。原住民身分除表示血統來源外,亦含有權利義務之意涵。又原住民族身分存在目的為確立個人文化歸屬感,藉此建構起與傳統文化之相關連結 

()是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尚無違憲之虞。

11141日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