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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西拉雅族人萬淑娟等112人為申請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發生身分認定的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認為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

本案經推派高涌誠委員、鴻義章委員擔任督辦委員,並由高涌誠委員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針對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爭議,從國際公約及國際人權相關規定提出鑑定意見,認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應享有自我認同權與自決權。從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之限制所施加之額外條件,剝奪了平埔族群之自決權,不利於平埔族群全體之存續與福祉,顯然欠缺「合理且客觀之理由」而違反了公政公約。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我國作為公政公約之遵約國,應依公政公約第1條、第27條,以及作為公政公約特別規定的原權宣言,就原住民族積極實現其自我認同之權利加以保障。

1111028日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