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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陳純美及許金賀等7人為爭取女性及其子孫享有祭祀公業派下權,針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及釋字第728號解釋內容,依法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紀惠容委員及蘇麗瓊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是否違憲,提供鑑定意見,並由紀惠容委員代表進行言詞陳述。


紀惠容委員、蘇麗瓊委員共同指出,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都言明國家應負起積極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義務。我國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遵約國,依該公約第2條,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制定或修正法律,以消除對女性造成歧視的習俗、慣例及法律。復依該公約第5條規定,國家負有義務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


因此人權會建議,國家負有義務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期許在大家的共同合作及努力下,臺灣朝性別平等之路更靠近。


112年1月13日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