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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朱長生、盧映潔等6人為誹謗名譽案件,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有牴觸言論自由、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疑義,聲請解釋。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高涌誠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行言詞陳述,就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違憲,提供鑑定意見。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聯合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之意旨,多次呼籲應將誹謗罪除罪化,因此建議我國在有適當配套措施下,應將誹謗罪除罪化。 

高涌誠委員代表出席時指出,且為解決目前司法實務關於誹謗罪論罪判斷標準不一,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同時呼籲國會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之法律,並應檢討選罷法限制言論自由之相關規定之妥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