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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理律法律事務所為搜索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偵抗字第633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有關搜索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有關扣押之規定,於無事實足認律師構成犯罪時搜索律師事務所並進行扣押,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等規定有所牴觸,聲請解釋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由賴振昌委員擔任督辦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憲,提供鑑定意見,並由賴振昌委員代表進行言詞陳述。 

賴振昌委員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之保護及第14條公平審判權之原則,均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特權,而與本案搜索律師事務所並扣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溝通內容得否作為證據一事有關。歐洲人權法院以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關於隱私權的保障為依據,強調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與扣押,將涉及侵害到律師與其客戶間信賴基礎的法律職業特權。

因此,法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搭配「特殊的程序保障」及「有效的檢視措施」,以確保當事人與律師間的隱私。 因此人權會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一般性之規定,規範密度恐有不足,此與歐洲人權法院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解釋不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之保護及第14條公平審判權之原則,似有未盡相符之處。 

112年6月16日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