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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朱育德君及相關併案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高涌誠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國家人權委員會鑑定意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觀點檢視,公然侮辱罪確實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尤其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揭櫫之意旨,如有給予過分嚴厲之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之高度疑慮,而有從嚴審查之必要。

 

高涌誠委員指出從現行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在審判侮辱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所處文化社會脈絡等因素之不同,對於侮辱有不同的理解與闡述,進而形成判決標準並不一致,也易造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之標準,而有當事人尚難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為之後果之疑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之保護,似有未盡相符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