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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6號: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陳韻宣君一案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規定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人權會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觀點及參照公約一般性意見之解釋進行檢視。浦忠成委員強調,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揭櫫,人人應有自由選擇工作謀生之權利,國家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現行規定限制人民擔任消防人員之權利,係對人民工作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之限制。 

人權會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6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等規定難謂相符,更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基本權保障之要求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