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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提供書面意見

本案係蔡季勳、邱伊翎、施逸翔、滕西華、黃淑英、劉怡顯、洪芳婷等 7 人,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個資法第16條第5款之規定之合憲性,聲請釋憲。

本會應司法院邀請,於111426日由王幼玲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參與言詞辯論。

王幼玲委員表示,國民健康與個人隱私並非全有全無之零和賽局,個人健康資料攸關醫師診斷正確性及疾病防治,相較其他隱私更具敏感性,當代公衛之進步,高度仰賴健康個資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且統計及研究結果對國民健康有重要價值,但即便是追求公益,仍應尊重當事人對個資保護之實質權利,並提供適當且具體之保護措施。健保資料庫目前之法制設計,法律授權不夠明確、去識別化要求不夠清楚、相關資訊安全與資料是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最小必要原則,均缺乏足夠之檢驗機制,縱行政機關以相關命令降低隱私外洩之風險,但法制架構不足、隱私保障有限之情形,完全禁止個資當事人享有退出權,違反比例原則。

111812日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