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區塊

111年憲民字第904052號:死刑案

  • 類別:言詞辯論意見書

王信福君及相關併案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並由高涌誠委員代表出席,指出人權會以國際人權公約為標準並與國際組織社群聯結,佐以國際學者專家研究,認為死刑並無嚇阻實證,依舉證責任分配,國家如無法對嚇阻作用提出公信力證明,即無法說明死刑合憲性。公政公約第六條應作整體性解釋,該條第二項固未絕對禁止死刑,但前提須通過第一項生命權不得無理恣意剝奪的檢驗,又依第六項明文要求,國家更不得援引該條規定,據以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