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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與國際人權體系-國家人權機構手冊

本書翻譯自「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sia Pacific Forum)出版品。

國家人權機構 (NHRI) 與國際人權體系之間為雙向關係。國際人權體系可促進國家人權機構發展,採用的《巴黎原則》為國家人權機構的主要規範標準。國際人權體系藉由普遍定期審查和條約監督機構,敦促各國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獨立且有效運作的國家人權機構,並強化其職能,另也為各國提供相關技術協助。

反之,國家人權機構協助國際人權體系持續發展。各機構有權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談,可以利用人權理事會的申訴程序,將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一貫模式提請關注。各機構可以配合人權理事會的特別程序,亦可參與各自所屬國的普遍定期審查流程,並幫助條約監督機構考量各國的遵循情況報告。

本手冊目標是協助國家人權機構投入國際人權機制,並為其與國際人權體系的合作提供現成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