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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落實人權公約 禁止仇恨歧視言論

針對民眾多次持納粹旗幟在歐洲學校門口的抗議行動,國家人權委員會表達遺憾並呼籲,任何鼓吹仇恨、敵視的言論,都不能以言論自由來合理化。


台灣已於2009年以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方式,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該公約第19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同時在第20條規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強調國家有義務透過法律,禁止鼓吹戰爭、仇恨與煽動歧視等。


過去《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歷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也多次建議政府適當修正《刑法》,以依法禁止鼓吹戰爭及煽動仇恨、歧視等侵害人權的行為。


國家人權委員會鄭重呼籲,政府與社會各界必須正視,任由仇恨與歧視言論的泛濫與日常化,將對台灣的人權發展與社會幸福,造成嚴重的損害,除了強化校園與社會的人權教育,更有必要整備相關法制,展現維護國際共同的規範與標準。